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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总则

宝蓝集团网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等相关法律》,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及权益,妥善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难题,现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宝蓝集团网站在修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通过网站公告事项(或个别公告)进行公告。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宝蓝集团网站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改变使用目的,将寻求事前同意。

  • 对客户的合同订立、履约和财物或提供服务

    认购申请、服务合同签订、名义变更、缴纳金管理、个人缴纳情况说明、各种告知·通知等合同的履行及制度说明、满意度问卷调查、服务使用相关的统计、活动说明、物品配送等, 以提供服务相关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信访事务处理

    以确认信访者身份、确认信访事项、为调查事实联系·通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信息变更及促销活动

    以拥有信息最新化、商品服务说明及使用权限、市场调查及商品服务研究开发、促销活动、赠品发送(配送)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网站注册及管理

    以确认顾客的加入意向,根据提供服务的本人识别·认证,防止非法利用服务,各种告知·通知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

宝蓝集团网站根据法令拥有,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在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间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

  • 人信息收集项目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为网站在线支付商品合同申请、网上注册咨询、顾客之声、社员留言板等准备的个人信息输入栏上,会员本人直接输入的方式。

  • 注册网站会员
    ·必需项目:用户ID、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手机、邮箱
    免费咨询申请
    ·必需项目:姓名、手机
    在线咨询
    ·必需项目:姓名、手机、邮箱
    活动后期
    ·必需项目: 姓名、手机、邮箱/性别
    附加商品加入
    ·必需项目: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手机、紧急联络处、邮箱、地址(本人住所或单位住所)、关系(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亲属、熟人)、注册渠道、结算记录、CMS信息(个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性别、金融机构名称、账号或卡号、卡有效期)、本国人(外国人)
    ·选择项目:一般电话等附加信息
    葬礼非法交易举报中心
    ·必需项目:姓名、手机、邮箱
    丧帖子通知服务
    ·必需项目: 姓名、性别、临终日期、出殡日期、殡仪馆、殡葬场所、丧主·遗属信息(关系、姓名、手机)
    请帖制作服务
    ·必需项目:姓名、手机、性别、家庭关系
    ·选择项目:父母姓名、婚纱照
    宝蓝商城服务
    ·必须项目:连接号、客户号、姓名、出生年月日、手机
    应聘
    ·必需项目:照片、姓名(韩文、汉字、英文)、出生年月日、手机、住宅电话、年龄、邮箱、地址、兴趣、特长、求职领域、学历事项(学校名、所在地/入学/毕业年月、学位、专业科目、学分)、个人履历(公司名称、负责业务、工作期间(年月日)、职位、最终年薪、离职缘由)、自我介绍书(资历说明)、残疾、保勋、过去病历、健康、希望工资、推荐人、关系、色盲
    ·选择项目:兵役事项(军别、兵种、军衔、服役期)、资格/执照事项(资格种类、取得日期、到期日期、发行机构、资格证编号)、O/A能力(Excel, Word、PowerPoint)
    网页连接信息和服务使用信息
    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下列个人信息项目可自动生成并收集。-cookie、连接标志、连接IP信息
  • *不同意必须项目时,上述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而且不得以不同意选择项目为由限制服务使用
  • 个人信息处理和保存期间

    根据相关法令(商法、国税基本法、法人税法、电子商务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等)的规定,会员信息将保管一段时间。

    - 合同或取消认购等相关记录:交易结束之日起5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有关货款结算和财物等供应的记录:交易结束之日起5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关于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的记录:自交易结束之日起3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服务(相助、婚庆、邮轮)指南和使用权:交易终止之日起5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第三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宝蓝集团网站只有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的特殊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宝蓝集团网站在以下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提供者

    Boram Sangjo Development、 Boram Sangjo Life、 Boram Sangjo Anycall、 Boram Sangjo People、 Boram Information industry、Boram Carnegie、ETBS、Korea Mutual Ai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Korea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 & Clearings Institute 、UcessPartners、I-HEART

    为履行服务,个人信息处理委托同意,个人信息处理委托仅通过为提供要求服务的相关企业实现。上述提供者即使法人名称变更,也适用相同的法律。

  • 提供根据即目的

    内容提供、发送购买及费用结算物品或报销单等、金融交易本人认证及金融服务、费用调查、根据会员制服务利用的本人确认、个人识别、防止不良会员不正当使用及非许可使用、确认注册意向、确认年龄、处理不满等投诉、传达告知事项、开发新服务(产品)及特化、掌握连接频率或会员服务、加入及维持消费者受害补偿保险、提供CMS出纳转账服务及确认出纳同意、为履行合同的相助服务活动、履行劳务、支付管理、合同维持管理、商品介绍及宣传、附加服务及优惠通知、活动通知、顾客满意管理、投诉处理(为调查事实而联系、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告知事项、短信提示、信息安全管理等。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名字(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手机(电话号码)、地址、邮箱、会员(社员)号码、账号(或卡号)、金融机构名称、商品合同信息(合同商品名称、缴款次数、总缴款额、余额等)、商品结算信息

  • 持有及使用期限

    自同意提供个人信息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5年(但仅限于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时保留·使用及单独保管)

    ※以上提供者,即使该法人的法人名称变更也同样适用。个人信息自提供之日起撤回同意时或在达到提供目的之前保留并使用。撤回同意或达成所提供的目的后,仅在为进行与上述目的相关的事故调查、解决纠纷、处理民怨、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范围内保存并使用。

    ※(韩国相助互助会)有权拒绝同意提供上述个人信息。但是,即使不同意,根据分期付款交易相关法律第27条,也可以为保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受害补偿保险加入·维持)提供信息。

第四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寄养政策

宝蓝集团网站为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以下机构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受托企业:宝蓝相助开发(株)
委托业务内容:中心及客户管理业务委托合同
保存及使用期限:至委托合同终止为止
受托企业:宝蓝信息产业(株)
委托业务内容:计算机系统开发及维护、个人信息处理等
保存及使用期限:自同意提供个人信息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5年(但,仅限于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时,保存·使用及单独保管)
受托企业:宝蓝信息产业(株)
委托业务内容:计算机系统开发及维护、个人信息处理等
保存及使用期限:自同意提供个人信息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5年(但,仅限于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时,保留·使用及单独保管)
受托企业:NICE信用评价(株)
委托业务内容:简便认证(姓名、出生年月日)、手机本人认证(CI、DI生成)
保存及使用期限:自提供个人信息同意日起至合同终止后5年(但,仅限于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时,保留·利用和单独保管)
受托企业:韩国相助互助会
委托业务内容:相助金会员抵扣业务
保存及使用期限:自提供个人信息同意日起至合同终止后5年(但,仅限于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时,保留·利用和单独保管)
受托企业:(株)UcessPartners
委托业务内容:客服中心与客户管理业务委托合同
保存及使用期限:自提供个人信息同意日起至合同终止后5年(但,仅限于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时,保留·利用和单独保管)
受托企业:(株)I-HEART
委托业务内容:发送短信(SMS、LMS、MMS)
保存及使用期限:自提供个人信息同意日起至合同终止后5年(但,仅限于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时,保留·利用和单独保管)
受托企业:社团法人金融结算院
委托业务内容:CMS出纳转账
保存及使用期限:自提供个人信息同意日起至合同终止后5年(但,仅限于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时,保留·利用和单独保管)

委托合同时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的遵守、有关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禁止及责任负担等,相关合同内容以书面及电子形式保管。上述受托企业即使变更法人名称,也适用同一标准。
第五条信息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未满14周岁时为法定代理人)可随时对宝蓝集团网站行使以下各项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人信息阅览要求
- 发现错误事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超过保存期限文件的个人信息
- 停止处理要求
根据第1项规定行使权利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规则附件第8号格式,可通过书面、邮箱、传真(FAX)等方式进行,对此宝蓝集团官网将立即受理。
信息主体要求修改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情况时,蓝集团网站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得使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
行使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者等代理人进行。此时,需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
个人信息阅览及停止处理的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在其他法令中明示其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得要求其删除。
根据信息主体权利要求阅览,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需确认要求阅览者是否是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第六条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宝蓝集团网站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收集信息: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会员编号、语音数据、手机认证
收集目的:根据服务使用,使用于本人识别程序等
收集信息:地址(自宅、单位)、联系方式(手机、自宅、单位)、邮箱
收集目的:发送合同、传达告知事项、确认本人意向,处理不满等
收集信息:账户(银行卡)号码等金融交易信息
收集目的:缴纳金额自动转账(CMS、信用卡等)

※以上信息既包括注册时的信息,也包括因信息修改而变更的信息。
第七条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

宝蓝集团官网在个人信息保存时间到期、大成处理目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将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从信息主体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到期或大成处理目的,但需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则需将相应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档案)转移至单独数据库(DB)或保管场所。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达到目的后会转移到单独的DB中(书面文件将另外保存),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保存一段时间或立即销毁。
    此时,转移到DB的个人信息如果不是根据法律,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 销毁期限
    用户个人信息在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时,自保存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大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终止相应服务、终止事业等个人信息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时,自认定不在需要个人信息之日起5日内销毁其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使用不可再生记录的技术方法。
    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通过焚烧销毁。
第八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宝蓝集团网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了以下技术性、管理性、物理性措施。

  • 个人信息管理职员最小化及教育
    指定管理个人信息的职员,限定负责人,实行最小化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 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应对黑客袭击的技术性对策
    为了防止黑客或电脑病毒等引起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毁损,设置保安程序,定期更新和检查,在限制外部接近的区域设置系统,进行技术/物理性的监视和切断。
  • 保管连接记录及防止伪造
    保管和管理连接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至少6个月以上,并使用安全功能,确保连接记录不被伪造、被盗或丢失。
  • 限制访问个人信息
    通过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赋予访问权限、变更及销毁,为控制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采取必要的措施,利用入侵阻断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无端访问。
  • 为了保障文件安全,使用锁定装置.
    为了防止黑客或电脑病毒等引起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毁损,设置保安程序,定期更新和检查,在限制外部接近的区域设置系统,进行技术/物理性的监视和切断。
  • 对费许可人员进行管制
    单独设置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保管场所,对此制定并运营出入控制程序。
第九条权益侵害的救济办法

个人信息主体为获得个人信息侵害救济,可向个人信息纷争调整委员会、韩国网络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申请纷争解决或商谈等。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 (kopico.go.kr)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无区号)1301 (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无区号)182 (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负责人联系方式

宝蓝集团网站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宝蓝集团网站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所属:宝蓝相助开发(株)
    姓名/职位:代表理事吴俊五
    邮箱:boram7979@boram.com
    联系方式:1588-7979, Fax : 02-779-7697
    地址:首尔特别市中区世宗大路73太平路大厦24层~27层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部门名称:电算组
    姓名/职位:崔进步部长

信息主体在使用宝蓝集团网站服务时,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事项。宝蓝集团网站将立即对信息主体的咨询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的阅览请求

信息主体可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向下列主管部门申请查阅个人信息。宝蓝集团网站将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 个人信息文件详细查询>参照"受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阅览要求的部门"项目

信息主体除受理上述阅览申请和处理部门外,保护个人信息

- 通过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也可以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保护儿童个人信息
宝蓝集团网站为防止因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以下简称"儿童")提供的个人信息,导致儿童及法定代理人发生损失,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宝蓝集团网站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以下行为时,需征得该儿童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收集用于儿童服务的个人信息或在服务注册时超出告知范围或服务使用条款规定的范围,利用儿童的个人信息或欲向第三方提供的情况。
获得儿童个人信息者将个人信息用于获取目的以外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时。
宝蓝集团网站为挣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要求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的最低限度信息。
在此情况下,以儿童易懂的平易近人的表现告知儿童,收集·利用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及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宗旨。
为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收集的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作为确认该法定代理人同意与否的目的以外的用途,不得利用该资料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Cookie运用(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其拒绝的相关事项)
Cookie运用(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其拒绝的相关事项)
宝蓝集团网站部分服务中使用"cookie"。Cookie是网络服务器向信息主体计算机传输的数据包,存储在信息主体计算机的存储器或硬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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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收集的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作为确认该法定代理人同意与否的目的以外的用途,不得利用该资料或提供给第三方。
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本方针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